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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公示] 事關醉酒危險駕駛,“兩高兩部”最新發(fā)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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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開心
    2021-2-22 09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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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2]偶爾看看I

    1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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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(fā)表于 2024-1-2 10:15:08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正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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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x
    本帖最后由 王盡歡 于 2024-1-2 10:16 編輯 . [* E7 r0 P( N5 y9 A2 K& k% D
    : Z: |' H3 f. u
    事關醉酒危險駕駛,“兩高兩部”最新發(fā)布!* \. I  h3 N, Z9 o# v  Z

    3 q/ \; u( p& u# Y
    # X: H! A. J- f  m' z1 @0 g
    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?!兑庖姟穼⒂?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。9 K2 R. H3 t2 g
   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,各地堅持嚴格執(zhí)法、公正司法,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,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,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逐步成為社會共識,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。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,系統(tǒng)總結醉駕入刑以來的執(zhí)法司法經驗,進一步統(tǒng)一執(zhí)法司法標準,嚴格規(guī)范、依法辦理醉駕案件,“兩高兩部”經深入調查研究,聯(lián)合制定了《意見》。《意見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,堅持以人民為中心,一以貫之堅持嚴格依法辦案,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根據(jù)案件的具體情節(jié),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罰當其罪?!兑庖姟芬?guī)定了因酒駕、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(jié),規(guī)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,對存在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、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,從重處理;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?!兑庖姟访鞔_,醉駕情節(jié)輕微的,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;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的,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,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罰?!兑庖姟方⒔∪眈{案件快速辦理機制,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(zhí)法相互銜接、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,有利于更好實現(xiàn)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。《意見》要求,各級政法機關應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,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、訴源治理,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發(fā)生。《意見》全文內容如下:
    ( G$ l/ D) V% h/ \" p  I+ P% `
    最高人民法院  最高人民檢察院
    公安部  司法部
    高檢發(fā)辦字〔2023〕187號

    7 m) K+ }6 _: ~
    關于印發(fā)
    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
   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
    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
    的通知

   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廳(局)、司法廳(局),解放軍軍事法院、軍事檢察院,軍委政法委員會保衛(wèi)局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(qū)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局、司法局:

   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,各地堅持嚴格執(zhí)法、公正司法,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,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。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,進一步統(tǒng)一執(zhí)法司法標準,嚴格規(guī)范、依法辦理醉駕案件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制定了《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》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執(zhí)行中遇到的問題,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。

    9 ^. u# Z  `5 Q

 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2023年12月13日
    . I, O6 V5 a) q4 o) r& P' y" E
    7 n# D2 b8 }$ m3 }
 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
    公安部 司法部
    3 y! x: L2 P0 g4 S& K2 A0 P( n
    關于辦理
    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4 d$ g. ?: k& \2 g

    8 R" E4 Q! ]& d% p5 w
    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依法懲治醉酒危險駕駛(以下簡稱醉駕)違法犯罪,根據(jù)刑法、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執(zhí)法司法實踐,制定本意見。
    0 k& W9 k7 m& w: Z( D; V: f: h一、總體要求
    % ]3 _% N: G: k6 u& c: X/ {第一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,應當堅持分工負責,互相配合,互相制約,堅持正確適用法律,堅持證據(jù)裁判原則,嚴格執(zhí)法,公正司法,提高辦案效率,實現(xiàn)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醉駕案件辦理活動實行法律監(jiān)督。
    / S2 P2 d# v' t- T6 `1 v: ?& O2 Y7 V第二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辦理醉駕案件,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根據(jù)案件的具體情節(jié),實行區(qū)別對待,做到該寬則寬,當嚴則嚴,罰當其罪。! ^7 I5 M! \4 M4 G& r
    第三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,采取多種方式強化綜合治理、訴源治理,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后駕駛行為發(fā)生。2 r8 f# |5 L; J
    二、立案與偵查
    3 `# T# f0 X% r第四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,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(guī)定決定是否立案。對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不認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。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,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(jù)。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,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,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(jù)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后,為逃避法律追究,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,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(jù)。
    2 @0 P3 `; i# Q第五條 醉駕案件中“道路”“機動車”的認定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“道路”“機動車”的規(guī)定。對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廠礦、校園、居民小區(qū)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是否認定為“道路”,應當以其是否具有“公共性”,是否“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”作為判斷標準。只允許單位內部機動車、特定來訪機動車通行的,可以不認定為“道路”。1 ^4 T2 ], q0 g, _& e2 M- @
    第六條 對醉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根據(jù)案件具體情況,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予以取保候審:(一)因本人受傷需要救治的;(二)患有嚴重疾病,不適宜羈押的;(三)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;(四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(yǎng)人;(五)其他需要取保候審的情形。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,也不交納保證金的,可以監(jiān)視居住。對違反取保候審、監(jiān)視居住規(guī)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予以逮捕。1 ]0 }( n0 n" V/ G' O
    第七條 辦理醉駕案件,應當收集以下證據(jù):(一)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(jù)材料,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;駕駛證、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;犯罪前科記錄、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、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;(二)證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(jù)材料,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、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、血液樣本提取筆錄、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、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、鑒定意見通知書等;(三)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(jù)材料,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、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、機動車照片等;(四)證明現(xiàn)場執(zhí)法情況的照片,主要包括現(xiàn)場檢查機動車、呼氣酒精含量檢測、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(huán)節(jié)的照片,并應當保存相關環(huán)節(jié)的錄音錄像資料;(五)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。根據(jù)案件具體情況,還應當收集以下證據(jù):(一)犯罪嫌疑人是否飲酒、駕駛機動車有爭議的,應當收集同車人員、現(xiàn)場目擊證人或者共同飲酒人員等證人證言、飲酒場所及行駛路段監(jiān)控記錄等;(二)道路屬性有爭議的,應當收集相關管理人員、業(yè)主等知情人員證言、管理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等;(三)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,應當收集交通事故認定書、事故路段監(jiān)控記錄、人體損傷程度等鑒定意見、被害人陳述等;(四)可能構成自首的,應當收集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等材料;(五)其他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(jù)材料。- j) n7 r' ?3 S
    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提取、封裝、保管、送檢、鑒定等程序,按照公安部、司法部有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、鑒定規(guī)則等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公安機關提取、封裝血液樣本過程應當全程錄音錄像。血液樣本提取、封裝應當做好標記和編號,由提取人、封裝人、犯罪嫌疑人在血液樣本提取筆錄上簽字。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,應當注明。提取的血液樣本應當及時送往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鑒定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,應當按照有關規(guī)范和技術標準保管檢材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送檢。鑒定機構應當對血液樣品制備和儀器檢測過程進行錄音錄像。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送檢血液樣本后三個工作日內,按照有關規(guī)范和技術標準進行鑒定并出具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,通知或者送交委托單位。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證據(jù)使用的,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,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。; }* M# m+ _% x- t$ [1 W
   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,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(jù);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,應當予以排除:(一)血液樣本提取、封裝、保管不規(guī)范的;(二)未按規(guī)定的時間和程序送檢、出具鑒定意見的;(三)鑒定過程未按規(guī)定同步錄音錄像的;(四)存在其他瑕疵或者不規(guī)范的取證行為的。  I% L9 k# p* q' N: h) _" w7 c
    三、刑事追究
    2 b5 a% Q( w' r7 C3 Y2 w& d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,從重處理:(一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;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(三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;(四)嚴重超員、超載、超速駕駛的;(五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;(六)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;(七)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(yè)務且載有師生的;(八)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;(九)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;(十)運輸危險化學品、危險貨物的;(十一)逃避、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;(十二)實施威脅、打擊報復、引誘、賄買證人、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、偽造證據(jù)等妨害司法行為的;(十三)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 (十四)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(十五)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。, _: q. }# L9 @0 S+ X! t
    第十一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寬處理:(一)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的;(二)自愿認罪認罰的;(三)造成交通事故,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;(四)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。2 q* l# w, N: \: ^# D4 @
    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(guī)定情形的,可以認定為情節(jié)顯著輕微、危害不大,依照刑法第十三條、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(guī)定處理: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/100毫升的;(二)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,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;(三)在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、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;(四)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,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,自居民小區(qū)、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;(五)其他情節(jié)顯著輕微的情形。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,不得已駕駛機動車,構成緊急避險的,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(guī)定處理。! O2 v3 D0 V! H) B! D
    第十三條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,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、醉酒程度、機動車類型、道路情況、行駛時間、速度、距離以及認罪悔罪表現(xiàn)等因素,認為屬于犯罪情節(jié)輕微的,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處理。( R! Z( a! V+ e
   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(guī)定的醉駕被告人,依法宣告緩刑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般不適用緩刑:(一)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,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;(二)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,未賠償損失的;(三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(四)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;(五)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/100毫升的;(六)服用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;(七)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,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;(八)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; (九)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;(十)其他情節(jié)惡劣的情形。% l4 F; F% S- \9 |, b5 U0 M' r
    第十五條 對被告人判處罰金,應當根據(jù)醉駕行為、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(jié),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,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(shù)額。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(shù)額;每增加一個月拘役,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。9 ?) }1 Y6 }- I- r0 o/ a- I- p
    第十六條 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、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,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。醉酒駕駛機動車,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,又構成妨害公務罪、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數(shù)罪并罰的規(guī)定處罰。4 L% i1 u8 H, ]) Q
    第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(xiàn)場查獲后,經允許離開,再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,不認定為自動投案;造成交通事故后保護現(xiàn)場、搶救傷者,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調查的,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。6 B5 o" ~8 E: k: u# _  h
    第十八條 根據(jù)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處理的案件,可以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駕駛教育、從事交通志愿服務、社區(qū)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為作出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。
    2 ~% S$ @+ H1 X. ]8 e第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,可以根據(jù)案件的不同情況,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,需要給予行政處罰、處分的,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。7 N  {7 k. |; m4 U  v, |* x  g$ S
    第二十條 醉駕屬于嚴重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,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、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,給予行為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。根據(jù)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理的案件,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,給予行為人罰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依據(jù)本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、第十三條處理的案件,對被不起訴人、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,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或者司法建議,移送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理。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。
    2 G9 ]4 x% ?$ d8 _% I四、快速辦理
    ( e( N7 b' G, b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(xié)作配合,在遵循法定程序、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前提下,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,簡化辦案流程,縮短辦案期限,實現(xiàn)醉駕案件優(yōu)質高效辦理。
    5 _2 Z4 F0 y" y  r& j# Y  P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醉駕案件,一般應當適用快速辦理機制:(一)現(xiàn)場查獲,未造成交通事故的;(二)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法律適用沒有爭議的;(三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;(四)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(guī)定情形的。
    5 \* {# n: j( ]* b  S" z1 D第二十三條 適用快速辦理機制辦理的醉駕案件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偵查、起訴、審判工作。" X8 G# E+ D0 [, `
    第二十四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,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,取保候審期限尚未屆滿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,受案機關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,由公安機關繼續(xù)執(zhí)行原取保候審措施。
    - C! N9 i- x, ~; I; G: T第二十五條 對醉駕被告人擬提出緩刑量刑建議或者宣告緩刑的,一般可以不進行調查評估。確有必要的,應當及時委托社區(qū)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。受委托方應當及時向委托機關提供調查評估結果。6 d% R+ Z: o9 \" b8 W  E5 |8 H
    第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、速裁程序的醉駕案件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合并式、要素式、表格式等方式簡化文書。具備條件的地區(qū),可以通過一體化的網上辦案平臺流轉、送達電子卷宗、法律文書等,實現(xiàn)案件線上辦理。  S5 ~2 Z- J' ]
    五、綜合治理4 L. L9 `3 u- g( h. N  S+ N% `
   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落實普法責任制,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傳教育,廣泛開展普法進機關、進鄉(xiāng)村、進社區(qū)、進學校、進企業(yè)、進單位、進網絡工作,引導社會公眾培養(yǎng)規(guī)則意識,養(yǎng)成守法習慣。4 F, i  T) w0 Q0 a7 e: t) ^
   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、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司法建議、檢察建議、提示函等機制,督促有關部門、企事業(yè)單位,加強本單位人員教育管理,加大駕駛培訓環(huán)節(jié)安全駕駛教育,規(guī)范代駕行業(yè)發(fā)展,加強餐飲、娛樂等涉酒場所管理,加大警示提醒力度。% I: Y! e5 ?0 C
   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、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(jù)醉駕服刑人員、社區(qū)矯正對象的具體情況,制定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、矯正方案,實現(xiàn)分類管理、個別化教育,增強其悔罪意識、法治觀念,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。9 D# [( g1 n* h
    六、附則0 P8 W7 }$ b  C$ [/ W/ q8 k+ z
   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法發(fā)〔2013〕15號)同時廢止。  a) v) N* Q( s9 {

    ; l( ?2 ~3 Q, X3 T1 R* 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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